法律文件有哪些常用的翻譯技巧
作者:朗文翻譯 時間:2015年3月19日
本文所談到的法律翻譯文件,除了法律、規章、條例以外,還包括條約、協定、合同、章程、保證書、判決書等等。在聯合國范圍內則有國際法院的判決和咨詢意見,大會和安全理事會的決議,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草擬的條款草案和其他文件等。
一、翻譯英文法律文件所遇到的問題
石家莊朗文翻譯公司認為在翻譯英文法律文件所碰到的問題或困難有兩個方面,一是語文方面的問題,二是專業方面的問題。從語文方面來說,法律文件的語法結構往往比較復雜,句子長,大句套小句,小句套分句,有時一句就占一頁,甚至不止一頁。起草法律文件的人似乎很怕有什么遺漏,被人鉆空子,往往喜歡寫得非常繁瑣,面面俱到,包括一切的可能性。
另外,法律文件中常有些平常不大用的詞語,有其特別的格式。例如條約和合同的序言或前言部分,常有以Whereas開頭的幾段,稱為“鑒于條款”,文件最后則用in witness of(以資證明)等語。文件中常用herein, hereinafter, hereto, hereunder, therein, thereunder等詞。here就是指本文件(法律、合同、條約等),there指另外的文件,所以,herein就是“本文件中”,hereunder就是“根據本文件、依本文件”。
從專業方面說,法律翻譯文件要有法律專業的知識,否則難以正確理解原文,也不會正確地表達出來。翻譯英文法律文件困難更多。因為世界上有兩個主要的法律體系,一個是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另一個是大陸法系或民法法系。我國在舊中國時代屬于大陸法系,在新中國時代則不屬其中任何一個法系,自成一個獨立的法系,但比較接近于大陸法系。英文法律文件大多屬于英美法系,其中的用語、概念與我國的用語、概念差異甚多,甚至是較大的差異,有的概念、制度在中國并不存在,所以要譯成中文就碰到難題,沒有適當的譯法。
由于我國與英美法系國家在法律制度、概念、用語方面存在的差異,將中文法律文件譯成英文同樣會碰到專業方面的重重困難。
二、翻譯法律文件的具體要求
法律文件的翻譯既然是翻譯,當然應當服從翻譯的一般要求。但是法律文件的翻譯又有其特殊性,它與一般報刊文章的翻譯不同,與文學翻譯的差別就更大了。因此法律文件的翻譯有其具體的要求。
1. 特別要求嚴謹。法律文件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產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后果,翻譯時務必要忠實,忠于原文,不可走樣,稍有一點不準確,都可能產生不好的后果。翻譯法律文件主要采用直譯的方法,但并不是排除意譯的方法,有時還是要用意譯法。應當說明,這里所說的直譯法,是指形式上相近而符合原意的翻譯法,如將policy of stick and carrot譯為“胡羅卜加大棒政策”,而不譯為“軟硬兼施的政策”。至于將moral person(法人)譯成“有道德的人”或將good offices(斡旋)譯成“善良職位”,那就根本不是什么直譯,而是錯譯了。
法律文件的翻譯是不是也要求通順、流暢、明白、易懂呢?在忠實于原文的前提下,當然應當盡量譯得通順、流暢、明白、易懂。不過前提是忠實。易懂很難做到,因為英文法律文件大多本來就難懂,一般沒有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英國人、美國人也覺得不易懂,甚至根本看不懂,我們又怎么能要求中譯文易懂呢?如果原文佶屈聱牙,要譯得通順而流暢,那是很困難的,而且恐怕也不合適。原文清楚明白應該譯得明確,原文如果模糊籠統,就很難而且不宜譯成明確的中文。法律文件的文字一般應該是很準確的,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由于特殊的原因,也會有意寫得模棱兩可的。例如有的文件是折中妥協的產物,為了使各方都能接受,有的部分就不能寫得太明確。
2. 要求完整,也就是說不僅不能錯譯,也不能漏譯或多譯。譯法律文件時要求不增不減全部照譯原文的內容(請注意,這里說的是原文的全部內容,不是要將原文的全部詞語都譯出來)。翻譯不同于創作,翻譯者本來就沒有很多自己的機動性,法律文件的翻譯者就更少有自己的機動性。別的翻譯者有時可以在譯文中加進一點必要的解釋說明,法律文件則不宜加進解釋,更不能加譯者注。法律文件往往非常羅唆,象本文前面所舉的兩個例子那樣,只好照譯,別無他法。不過,有時原文中用了兩個或更多意思相同的詞,中文中卻找不出這樣多的同義詞,也可只譯一個詞。如前面第二例中which may be made or brought against可以只譯為"可能提出".
有時原文有錯誤,譯者不宜去改正,只好“將錯就錯”。例如一個合資企業合同中規定合資企業將在深圳市的State Adminis tration Bureau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登記注冊,這里顯然弄錯,因為深圳市只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并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是翻譯時卻不能將這個錯加的State(國家)省去不譯。
3. 要用專業術語來譯,而且要正確地使用專業術語。不能把法律文件譯成一篇政論文章,更不能譯成文學作品。
英文法律術語,往往并無定譯,有各種各樣的譯法,有時雖然有一個通用或常用的譯法,可是這個譯法并不合適,甚至是錯誤的。這個問題很值得我們翻譯英文法律文件的人研究探討。首先應當重視,不要覺得無所謂、關系不大,隨便找個詞就用上。關系可大啦!術語譯得不準確,英文法律翻譯文件是不可能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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