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譯有哪些可讀性和翻譯策略
作者:朗文法律翻譯專家時間:2015年3月27日
法律語言用語莊重,結構復雜,文詞冗長,表述追求精確,嚴密,多使用法律術語,行話和套話。石家莊朗文翻譯公司認為法律翻譯則必須跨越不同的語言體系,不同的法律體系,不同的文化背景,進行語際轉換,其涉及面之廣,其難度之大是不言而喻的。法律翻譯理解原文難,轉換成目的語更難。有人說翻譯法律遭罪,讀法律翻譯更遭罪。
從事過法律翻譯的人士都有過這樣的尷尬與感慨:法律翻譯太難了!即使譯出來也詰屈聱牙,專業人士看不起,非專業人士看不懂。公開出版的法律匯編、論文、專著中,法律翻譯譯文可讀性差強人意的現象也是屢見不鮮,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規約性和信息性功能的實現,其產生的負面影響不容忽視,因此,提高法律翻譯譯文可讀性是一個值得探討和研究的課題,譯者既應對作者和原文本負責,同時也考慮目的語讀者的可接受性,發揮譯語優勢,發揮譯者的能動性和創造性。本文以近年來公開出版物中的相關實例為語料,從五個方面分析影響法律翻譯譯文可讀性的因素,探討提高譯文可讀性的翻譯對策。
任何翻譯活動都必須服務于社會,使社會受益,因此,社會效益是檢驗翻譯的意義,翻譯的質量和翻譯的價值的標尺。法律翻譯作為溝通東西方法律制度的橋梁,在促進國際交流有序化、法治化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因此衡量法律翻譯成敗的標準就是其發揮社會效益的好壞。石家莊朗文翻譯公司資深法律翻譯譯員提出了翻譯的社會效益觀,其中包含目的語可讀性原則,所謂“可 讀性”是指書面語詞語組合、章句及至語篇的可讀程度,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的要素:一、合乎語法;二、合乎習慣;三、對文體的適應性;四、含義明晰;五、條理性。
一、合乎語法(grammaticality),每一種語言都按自己特有的形式來組織和它相對應的經驗材料,因為一種語言和另一種語 言的詞匯意義和功能的分布情況是各不相同的。英漢兩種語言分屬兩種不同的語言體系,漢語無屈折 形態變化,句子組織以意念為主軸,語法具有隱含性,所謂“形散神聚”,而英語句子結構則以主謂結構為主軸,具備曲折型形態表現手段和嚴格的形態規約。造成法律翻譯的譯文違反目的語語法規則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照搬目的語語法結構,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涉及到詞的搭配,句子的結構、語序,以及銜接手段等方面。因此,“與漢語有關的語際轉換,必須較少地重視同步對應轉換,更多地重視非同步對應轉換,也就是說對應不發生在形式平面而發生在意義平面”。以意義為基礎的靈活對應和功能代償應該成為法律翻譯遵循的基本原則。在英漢法律翻譯中,常見的問題有詞語搭配不當、虛詞誤用、結構拖沓累贅等語病。